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 61 年 07 月 11 日)
第4條
各機關任用前條各款新進人員時,對於條件相等之退除役官兵,除高級主 管人員及機要人員,均應予優先錄用,其標準如左: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公務人員資格,合於同等同資者。

二、曾在軍事學校畢業或曾受軍中各種隨營補習教育考試及格,經教育行 政機關或銓敘機關認可,合於比照大學、專科、高中、高職、初中、 初職之同等學歷者。

三、依所取得之軍職專長與公務職位分類對照相等,或曾任之軍職經歷, 其性質接近合於轉任工作所需之專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