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 105 年 04 月 20 日)
第7條
支領退休俸之退除役官兵申請安置於輔導會投資之事業機構就業者,應於 安置時辦理自願停支退休俸,並俟離職後恢復支領,有關作業程序,由輔 導會會同國防部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