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 105 年 04 月 20 日)
第6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應視國軍待退員額及退除 役官兵之需求,配合安置能量,策訂安置就業計畫,決定安置對象與應具 條件及安置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