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 105 年 04 月 20 日)
第3條
配合就業安置能量及退除役官兵就業需求,訂定就業安置優先順序如下: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第一級退除役官兵。

三、第二類第二級退除役官兵。

四、第二類第三級退除役官兵。

五、第二類第四級退除役官兵。

六、第二類第五級退除役官兵。

七、第二類第六級退除役官兵。

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分級,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 之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