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 73 年 11 月 06 日)
第5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承租公地,應繳驗退除役證件及全部戶籍謄本,經指定之 公有土地,如不敷分配租供時,應以其直系親屬人口較多者為優先承租。

其人口相等者,以抽籤方式定之。惟承租人在當地應居住六個月以上,無 自置住宅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