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 73 年 11 月 06 日)
第4條
公有土地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各級政府應事先指定地段地號及面積 公定租價。每年通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區週知,於四個 月內申請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