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 73 年 11 月 06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公地,係指土地法第四條規定,依法可供建築之國有土地省有 土地縣 (市) 有土地或鄉鎮有之土地,並依照輔導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