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82 年 04 月 02 日)
第6條
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如有工作怠惰,不聽指導管理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就業 機構得函請輔導會配合疏處,如情節重大者,則依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