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82 年 04 月 02 日)
第5條
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工作努力成績優良者,除由就業機構自行依有關規定予 以獎勵外,並得函請輔導會依「頒贈紀念品實施要點」及「榮民模範、員 工楷模選拔表揚實施規定」辦理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