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82 年 04 月 02 日)
第4條
輔導會對輔導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之工作項目,以力求適任為原則,就業 機構對就業之退除役官兵分配工作時,應視必要先予講解或訓練。經安置 後,就業機構認為工作不能適合時,有權自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