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82 年 04 月 02 日)
第13條
凡支領一次退伍金、退休俸、生活補助費、贍養金及其他依法退除役之官 兵應依其居住地,由輔導會所設各縣市榮民服務處調查訪問或編組輔導照 顧,並就其應享權益之取得及維護,予以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