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生活指導管理辦法  ( 82 年 04 月 02 日)
第10條
就養之退除役官兵,如有不聽指導管理或其他違紀情事,除涉及刑事範圍 應移送法辦外,各就養機構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其住輔導會所設榮民 自費安養中心老年頤養榮民之管理,概依經法院公證之自費安養入住契約 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