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1 月 13 日)
第5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依法撥供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土地、池沼,除已辦理 土地總登記者,依照土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撥用外,如為海埔地、林班 地、山坡地、原野地、廢河川及其他尚未依法測量登記之荒地,主管機關 得先劃定範圍,呈請行政院核准交由輔導會開發使用,俟開發完成辦妥測 量登記後,再行補辦正式撥用手續。

凡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國 (公) 有林區、礦區等,得由輔導會洽 商主管機關之同意劃定範圍,呈經行政院核定後,撥交輔導會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