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退除役官兵就業,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輔導會創設之附屬事業機構,除事實需要之專門技術人員,在退除役
官兵中無適當人員可資選充者外,以安置退除役官兵為限。
二、對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由輔導會洽商有關單位
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定之。
三、對民間社團、民營事業機構及私立學校,除由輔導會洽介安置外,其
受政府特別扶植保障貸款或予其他協助者,得由各有關機關主管視實
際需要予以協助辦理。
凡經輔導會推介安置之退除役官兵,安置機構如考核其不能勝任而具有事
實者,可洽輔導會予以更調,另行推介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