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1 月 13 日)
第11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列有管制或限制規定之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及第 二十五條所定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得由各主管機關、生產機構通知 輔導會統一辦理,詳細辦法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