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附則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3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

第3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