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指導及管理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31條
退除役官兵就業、就醫、就養及就學之機構,對退除役官兵生活均有指導 及管理之權,其辦法由輔導會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准施行之。

第32條
退除役官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本條例規定之權益:

一、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二、正通緝中者。

三、迭次違犯指導管理辦法,情節重大屢誡不悛者。

凡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或具有公務人 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 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永遠停止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