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就養 ( 106 年 04 月 19 日)
第16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 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 強制執行之標的。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 養給付中扣抵。

第17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 眷及民眾。

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 ,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