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1 日)
第9條
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得承購之坪型,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志願役現役士兵得承購之坪型, 依前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第二條所定之人員價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 款規定之十二坪型住宅者,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