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1 日)
第6條
本辦法所稱成本價格,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防部自行改建之住宅社區,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計算之房地 總價。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分回 之住宅及基地,依更新後計算之房地總價。

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土地,由國防部與政府機關聯合開發或合建 分回之住宅及基地,以開發契約計算之房地總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