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1 日)
第5-2條
國防部辦理前條零星餘戶出租時,應通知承租人限期繳交二個月房屋租金 總額之押租保證金及第一個月租金,簽訂租賃契約並公證。逾期未完成者 ,取消承租資格。

前項租約一期為二年,得續租一期,期滿即不得再續租。

承租人應自行負擔每月水、電、瓦斯及管理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