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零星餘戶處理方式,除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本辦法第十七條專案處
理,得優先利用外,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以成本價格價售第二條所定之人員(以下簡稱價售)。
二、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專案提估後,進行公開標
售(以下簡稱標售)。
三、經標售二次無人得標者,讓售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依第二次
標售底價承購(以下簡稱讓售)。
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零星餘戶,除依前項之優先利用外,應逕行辦
理公開標售。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委託國產署專案提估並標售,經流標二次之零星餘戶
,其第二次標售底價低於成本價格者,得由國防部以第二次標售底價辦理
公告價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