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1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零星餘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方式興建之住宅,於配售規劃圈內 原眷戶及價售違占建戶後,所剩餘之住宅及基地。

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土地,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權利 變換後而經分配之住宅及基地。

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土地,由國防部與政府機關聯合開發或合建 經分回之住宅及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