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1 日)
第2條
現任職於國防部與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且服役滿四年之志願役 現役軍(士)官、兵,得依本辦法規定承購零星餘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