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1 日)
第18條
零星餘戶經讓售作業後,仍未售出者,國防部得規劃作為短期借(租)用 或中繼型之軍眷住宅等使用。

前項供作短期借(租)用或中繼型之軍眷住宅使用收費及期限準用前條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