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零星餘戶處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01 日)
第17條
國防部得視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或其所屬人員因公、作戰死亡、失 能或具其他特殊災害、需求者,專案核准保留一定比例之零星餘戶,供作 短期借(租)用、或緊急安置之軍眷住宅。住用期間國防部得向使用人收 取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前項借用及緊急安置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仍有實際住用需要者,得 向國防部申請展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