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後,二個月內,將保存眷村土地,依 現況點交並無償撥用予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受無償撥用之保存眷村土地,不得變更土地使用用途或移作他項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