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應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向受保存眷村之地方政府,提出載明可接 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地方政府依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 容積移轉。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基地清單後,地方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同意,並於 同意後三個月內完成地方都市計畫審議程序;由地方政府依據眷村文化保 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者,亦同。地方政府未依期限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廢 止該保存眷村之選定。

主管機關為前項廢止後,得通知次順位之地方政府遞補之。該地方政府應 於收受遞補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表達接受遞補之意願。

次順位之地方政府無遞補意願者,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規定,依序通知後順 位之地方政府遞補。該地方政府並應依前項規定,表達接受遞補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