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5條
審議會審查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採序位法之評選方式,擇優選定各區保 存眷村。

前項評選前,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由地方政府向審議會提出眷村文化保 存計畫簡報。簡報內容列為前項評選之評分項目。

審議會評選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時,得提出修正意見,並於該管地方政府依 審議會意見於十五日內提出修正計畫後,再為選定。

主管機關應於選定保存眷村後十五日內,通知各參加評選之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