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眷村文化保存計畫並選定保存眷村。審議會 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選任:

一、主管機關指派四人。

二、內政部營建署指派一人。

三、文化部指派一人。

四、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專業或實務經驗之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七人 。由主管機關洽請文化部推薦適當之人聘任之。

前項審議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會議程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審議經費,由主管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