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 106 年 09 月 15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保存範圍、基地地址與周邊環境、條件。

二、保存區具有重要性、稀少性與特殊性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特殊 建造技巧或建築形式、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

三、保存與修復方法及需求軟、硬體設施,及其採購方式、預算與執行規 劃。

四、保存眷村之管理方法,與再利用之方式、價值、利用計畫及發展潛力 、定位。

五、保存區域中可接受容積移轉之眷村改建土地、移轉之建築基準容積及 方式。

六、其他與眷村文化保存有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