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
參與招標之投資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應依該特
別規定辦理之:
一、配套、合建、承包方式: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設立之單一公司或由二
個以上公司參與投標者,其應具備之資格:
(一) 採配套、合建方式,應具營造業及住宅出售 (租) 業資格,並為甲
級營造廠商。採承包方式,應具營造業資格,並為甲級營造廠商。
(二) 其他資格,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或政府
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
二、其他方式:由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時,以投標須知或招標公告規定投
資人之資格。
前項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資格規定,應以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投標
須知及招標公告項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