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8條
參與招標之投資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應依該特 別規定辦理之:

一、配套、合建、承包方式: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設立之單一公司或由二 個以上公司參與投標者,其應具備之資格: (一) 採配套、合建方式,應具營造業及住宅出售 (租) 業資格,並為甲 級營造廠商。採承包方式,應具營造業資格,並為甲級營造廠商。 (二) 其他資格,悉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或政府 採購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之規定。

二、其他方式:由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時,以投標須知或招標公告規定投 資人之資格。

前項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其資格規定,應以主管機關於招標階段,投標 須知及招標公告項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