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5條
為符合獎勵民間投資意旨,公開徵求投資人採配套方式時,其基地選擇, 得依下列原則辦理之:

一、選擇處分土地價值,概略等於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總價者,配套一次 招標。

二、配套方式之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位置得位於不同直轄市、縣 (市 ) ,並兼顧不同開發潛力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