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4條
為辦理獎勵民間參與投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公開徵求投資人,其方式 得以下列任一種方式或二種以上方式合併為之:

一、配套方式:主管機關將處分土地及興建住宅社區採配套方式招標,由 得標投資人負責興建住宅社區,交與主管機關後取得配套之處分土地 所有權。得標投資人應依決標處分土地標價千分之七向主管機關繳交 土地處理作業費。

二、合建方式:主管機關提供土地,而由投資人於其上負責興建住宅社區 ,並按招標作業規定及計劃特性,於建造完工後,取得部分之房屋及 其基地所有權。

三、承包方式:主管機關基於各興建住宅社區之工程特性、效率及品質之 要求,得將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維護管理等部分或全部合併辦 理招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利興建社區住宅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