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15條
本辦法興建住宅社區工程款及處分土地得款,應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除承包方式外,前項之預算收支及帳務處理,採記帳補辦收支併列及轉帳 不撥款方式辦理;其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