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14條
配套方式處分土地於決標後,由主管機關依現狀交由得標投資人負責看管 。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擅為使用。

配套方式得標投資人應以興建住宅社區建物完工驗收合格後,再辦理得標 之處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得標投資人於興建住宅社區正式開工後, 為應工程執行融資需要,於取具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函後,得要求提前移 轉登記得標之處分土地。主管機關將土地所有權移轉與得標投資人時,得 標投資人應同時向銀行完成設定抵押,依照工程進度融資貸款;融資銀行 應設立專戶撥款,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銀行履約保證金保證函,應以興建住宅社區決標工程總價,減去已完 工部分加計五成計算之。

配套方式處分土地所有權移轉後之開發、規劃、施工、出租、出售,除招 標文件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均由得標投資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