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 102 年 03 月 28 日)
第11條
興建住宅社區土地,因整體規劃需要者,主管機關得就該部分土地,於招 標前或於招標文件中授權得標投資人進行土地讓售、價購鄰地、交換分合 ,或與鄰地協議合作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