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 86 年 09 月 1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第2條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 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 (價) 售之。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第3條
價售中低收入戶之坪型,由國防部依地方政府之需求辦理。

第4條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增 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 (補) 助及優惠貸款。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