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 86 年 09 月 10 日)
第2條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 及陽台面積,區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 (價) 售之。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