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7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關 及其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為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為短期 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其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