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6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有下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專案讓售:

一、在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且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作為公益使用 二十年以上,現仍供公益使用。

二、公營事業因業務上所必需。

前項社團法人或公營事業申請專案讓售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 來源,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國防部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