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4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使用情形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且 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得由國防部辦理現況標售。

前項標售土地,依照現況點交予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