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3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得與相鄰公有土地合併標售。
前項合併標售,由國防部與公有土地管埋機關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