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6 月 10 日)
第6條
本基金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副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常務 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局長、戰略規劃司司長、法律事務 司司長、主計局局長、軍備局局長,及內政部、財政部、法務部、行政院 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等機關(單位)代表 組成。

本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專家學者代表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