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6 月 10 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建工程款及購地開發費用之支出。

二、投資參與住宅及土地開發計畫經費。

三、有關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改建基地內原眷戶搬遷費、房租補助費及地上物拆除費、違占建戶拆 遷、補償、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支出。

五、融資貸款利息支出。

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輔助購宅款補助支出。

七、輔助原眷戶貸款支出。

八、眷村文化保存支出。

九、其他眷村改建之支出。

前項第八款眷村文化保存支出,以眷村文化保存開辦之軟、硬體設施為限 ;其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由申請保存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