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3 年 06 月 10 日)
第10-2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 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