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以下簡稱改建基金) , 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國防部 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