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 營地,其土地屬國有者,應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關,將 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前項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其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土地清冊 詳細土地標示,如有漏列或不應列屬使用範圍者,應由主管機關與管理機 關或土地所有權人會勘確定後,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