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23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國防部原規定,係指本條例施行前,由國防部訂頒 或報奉行政院核定 (備) 有關眷村改建、遷建、計價、核配、預算編列與 收支及輔助購宅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