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20條
原眷戶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意改建者,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 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原眷戶未達三分之二同意改建之眷村,不辦理改建,於本條例廢止後,依 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辦理。